一、檢察院不批捕
取保候審后派出所要錢?要交錢,并且還需要符合取保的有關條件,具體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七十二條規定,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
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
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
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
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二、取保的條件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在司法實踐中,取保是犯罪嫌疑人在未進行判決之前,可以向司法機關合法申請的強制手段,相關情況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的基礎上進行認定的,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條件的,那么即使交錢也是不可以進行相關程序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