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關押一個月在什么地方
一、刑事
拘留關押一個月在什么地方?
刑事
拘留一般關在當地
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
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
看守所監管。
二、刑事
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
拘留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
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實,如果是被刑事
拘留了的話,不是
拘留一個月就會被釋放出來的,正常情況下,被刑事
拘留說明可能構成犯罪了,而且根據公安機關現在辦案的嚴謹性,沒有證據公安機關是不會刑事
拘留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