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離婚債務分割規定《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
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二、
離婚時個人債務清償有哪些
離婚時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債務與夫妻財產一樣,也是區分為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自然,如果是夫妻個人債務的話,那么就是由個人單獨承擔,這并不區分夫妻是否
離婚。如今,經常出現一方在
離婚之前或者
離婚過程中,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企圖侵吞對方的財產。顯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會損害到對方的利益,而我國同時也規定了,由證據表明一方存在這一行為的,那么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