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及其構(gòu)成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于復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愛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fā)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shù)?,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gòu)成本罪,至于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gòu)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于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以單純故意殺人或者傷害為目的而強迫他人吸毒,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強迫他人吸毒僅是殺人或傷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為人在強迫他人吸毒后,為滅口而殺人,這樣行為人就有了兩個犯罪故意,兩個犯罪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gòu)成,應以故意殺人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輕傷的,按強迫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對重傷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種故意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過大,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被害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應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重傷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數(shù)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gòu)成犯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gòu)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如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qū)別在于客觀表現(xiàn)上的不同,前者為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后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qū)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們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gòu)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