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有哪些明顯的特點第一、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第二、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第三、有限合伙人僅能以勞務以外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
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第四、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
執行,有限合伙人不
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第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從以上特點大家有沒有感覺到有限合伙企業具有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雙重的影子。二、有限合伙人的義務有哪些(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
違約責任。(二)有限合伙人不得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
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
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三)表見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還債順序:1、企業先還;2、普通合伙人和表見普通合伙人對外連帶。(四)無權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債順序:1,企業先還;2,普通合伙人連帶;3,企業和普通合伙人向該人追償。(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納入更多的投資者,對投資者之間進行互補作用,能夠聚集更多人為企業運營出謀劃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