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么是撫養遺贈協議?根據法律規定撫養遺贈協議指的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和被繼承人身故后
遺產由扶養人受遺贈而簽訂的協議。現實生活中,常發生于養老院與接受養老服務的老人,或農村集體組織的人員與村委會(如已進行城中村改造,就是與經濟聯社、經濟聯合社等)之間。該行為以協議的形式作出約定,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但不適用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而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意見的規定。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如果由
合同法來調整明顯不合適。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
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3、遺贈扶養協議的
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
遺產的權利。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于遺贈扶養協議在《繼承法》當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很多老百姓并不是特別了解。實際上我們國家關于這種協議,它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主要是涉及到具體的人身性質方面的,撫養人需要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而對于被撫養人來說,需要將他的財產贈與給撫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