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
建筑能否獲得補償
一、違章
建筑能否獲得補償
我國對違章
建筑是沒有補償的,我國《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明確規定,違章
建筑是不予補償的。如果當地村的房子都是無證的,那么一般按照無證有證同一標準進行補償關于補償標準,由各地進行規定,且進行公告公示拆除違章
建筑,是否需要補償,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爭議頗大。
二、哪些屬于違章
建筑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
建筑。
違章
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
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
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
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
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
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
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
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
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
建筑違章
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
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
建筑。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
4、擅自將臨時
建筑設成為永久性
建筑。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后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