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
違約金約定過高怎么辦
一、
民間借貸中
違約金約定過高怎么辦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其次,對于
違約金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如果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減少
違約金請求,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進行審查,由出借方對實際損失進行舉證。
在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是借款利息。法院要判斷
違約金是否過高,參照的損失標準也只能是出借人損失的借款利息。
二、借款
合同中能否約定
違約金。
借款人在借款
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關于
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總則的規定,
合同約定有
違約金的,依約支付
違約金;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總則并沒有對
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
合同范圍作出限制。
在《民法典》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
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六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
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
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
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
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
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違約金和借款
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
合同中
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