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犯算立功嗎?
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犯算立功嗎?
一、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犯算立功嗎?
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犯不一定算立功,具體的情形如下:
1、檢舉揭發同案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立功。
2、檢舉揭發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與同案犯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后,又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抓獲歸案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4、犯罪分子被追訴后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同案犯共同參與犯罪的事實并協助司法機關將其他同案犯抓獲歸案,雖后來該犯罪分子逃避審判,但其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犯抓獲的行為仍應認定為立功。
5、立功信息來源屬于買來的,即“買功行為”,不宜認定為立功。
法律依據:
1、《刑法》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怎樣處罰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的案件屬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里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屬于重大立功的具體情形有: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罪行,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
附帶指出,前面所說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情況。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不少刑事犯罪活動之中都有多人參與,為了減輕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負擔,立法機關在制定刑事法律規范時,擬定并確定了公民舉報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犯等的規定。犯罪分子若是舉報同案犯滿足立功條件的,有可能可以得到減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