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招錄新員工時,普遍都有試用期,但是在試用期內假如遇到了需要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該怎么辦呢?接下來的我們將會在下文告訴您在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
合同,希望您仔細閱讀,相信會對您解決該問題有所幫助。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應該怎樣做: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
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解除勞動
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
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
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
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四、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從上文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
合同是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的,對于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
合同,必須前提是具備法律明文規定的具體情形時,才能合法地與試用期內的員工解除勞動
合同。假如您還要不太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向我們的在線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