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行政訴訟
管轄級別的規定是怎樣的?1.房屋征收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
管轄行政案件。”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
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
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對于城市地區不符合規范的房屋,行政機關是可以依法拆除的,但是畢竟這些房屋是公民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故此
拆遷工作必須要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且在房屋
拆遷完畢之后,需要一次性的下發房屋的
拆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