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立即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1、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不是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3、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死刑可以不立即
執行的情況有哪些?第一,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
執行。第二,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
執行。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其價值和意義有時并不遜色于自首情節。尤其是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故可不立即
執行。第三,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
執行。如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而對于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可以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的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應堅持同一案判處死刑不要過多的原則,應當對最重要的主犯適用死刑立即
執行,其他可適用死緩或其他刑罰。第四,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
執行。第五,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
執行。第六,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
執行。被告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態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寬恕和諒解,顯示了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第七,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
執行。如對于年齡超過70周歲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犯罪的,盡管罪行極其嚴重,一般不宜適用死刑立即
執行,而應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關懷。第八,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
執行。第九,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
量刑時留有余地,可不立即
執行。對于死刑立即
執行的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司法機關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立案偵查處理,達到了死刑的標準后,應當對是否可以適用于緩刑兩年進行適用,不可以適用的就可以立即
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