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探視權是多久一次?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
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
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
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二、探視權的特征包括哪些?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
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2、探望權是
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
離婚而變化。
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
離婚后。
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
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是由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來獲得此權利,一般對孩子探視的方式還有時間、以及還有探視的次數都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 但擁有了此權利同樣也需要支付每月的撫養費用,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不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