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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
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
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
管轄權異議申請,并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
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
管轄權異議申請,本人認為不需要,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一并提出
管轄權異議問題。二、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是什么?當事人對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后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于沒有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
上訴權。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為數人,其中一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沒有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
上訴,
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
上訴進行審查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
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
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后,如果賦予沒有提
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
上訴權,實質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后喪失的
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置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
管轄權異議的
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
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
上訴。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判決處理的時,
管轄法院必須具備
管轄權,如果不具備
管轄權的,那么是無法作出合法的判決的,對于采購
合同的相關情況認定提出訴訟請求的,也需要基于實際的
管轄權異議情況來向法院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