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電子招投標的實質是招標投標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規范,1.停止運營。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一)不具備本辦法及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通道;(三)不
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規定注冊登記、對接、交換、公布信息;(六)不滿足規定的技術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測和認證。2.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二)拒絕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并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三)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四)故意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并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不兼容對接;(五)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3.責令改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一)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注冊登記、收取費用;(二)要求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三)其他侵犯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4.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招標人泄密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