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結果不履行怎么辦?不履行仲裁結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
執行。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
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
執行。二、經濟仲裁裁決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仲裁裁決書也屬于法律文書,意思就是在已經申請了經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本人勝訴,對方不
執行,并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反復
起訴,但申請強制
執行的時候,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及強制
執行申請書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