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二審如何提交答辯狀
一、
管轄權異議二審如何提交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二審應該在收到
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出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nèi)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nèi)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
管轄權異議的答辯狀應該怎么寫?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nèi)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nèi)訴人在
上訴狀中提出的
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nèi)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shù)。
三、關于
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
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對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也能
上訴,如果一審法院駁回了
管轄權異議,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
上訴時間是10天,同一審一樣,當事人也需要在答辯狀當中提出
管轄權異議,不過,二審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作出的裁定是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