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金器要不要還?
離婚后女方金器一般不需要還,金器的處理辦法可以參照彩禮的相關規定,若是滿足相關條件的,那么男方可以提出返還的請求。關于結婚彩禮歸還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1、已經登記結婚并
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三、彩禮返還訴訟時效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金器的處理辦法可以參照彩禮的相關規定,若是滿足法定的返還條件,那么男方可以提出返還的請求。但是由于金器的價值還是比較高的,故此為了避免女方不返還,那么也可以在收集證明返還條件的證據之后,再提出返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