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可以依法判決
離婚的情況,具體情況下,一方可以提交有關證據到法院進行
起訴處理,由法院進行審查認定并判決,另外如果雙方可以就有關
離婚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依據雙方達成的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