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行政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行政案件審理終結(jié)后,確定由誰承擔訴訟費用。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在案件審結(jié)后,按實際費用確定由何方當事人負擔。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這只是原則規(guī)定,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費用承擔問題并作出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guān)司法解釋,有關(guān)當事人負擔訴訟費費的規(guī)則主要有:(1)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分擔,如果是共同訴訟人敗訴,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并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敗訴的行政機關(guān)負擔。(2)雙方當事人分擔。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雙方責任大小分擔。(3)駁回
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
起訴人負擔。(4)駁回
上訴的由
上訴人負擔
上訴訟案件受理費,雙方都
上訴的,由雙方負擔。(5)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受理費,減半收取。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碑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提,減半收取。(6)申請
執(zhí)行和
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7)申請訴訟
保全的申請費由敗訴人負擔。(8)由當事人的不正當?shù)脑V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行為人自己負擔。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該由案件的原告人員預交這類訴訟費,在案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qū)徖斫Y(jié)束后。人民法院出具相應的案件審判書,對案件的當事人雙方進行判決,由案件的責任一方繳納案件的訴訟費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