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重大標準是怎么認定的?(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本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是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對于盜伐林木的違法犯罪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犯罪后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違法事實的認定,還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的條件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