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終審判決終審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后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
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
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
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
再審,法院決定
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
再審三種。二、不服終審判決的具體辦法1、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當事人申請
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
執行。2、法院駁回
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
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
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終審判決后,不一定要立即按判決
執行。判決生效后隨時申請
執行,但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一年內申請
執行,是單位的,半年內申請,過了
執行期,就無法申請
執行了。未當庭判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書送達之日,判決才生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的,如果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判決生效時原一審法院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