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決定書下達后能撤案嗎?1、行政處理決定書下達后不存在撤案的說法,撤案建立在
起訴的基礎上,行政處理決定書下達后行政相對人沒有
起訴的,就沒有撤案,但行政處理決定書可以撤銷,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銷決定。2、行政機關拒不撤銷的,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處理。二、行政訴訟撤訴的條件是什么?(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和
上訴人(二審)或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
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2)申請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于當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一審中,原告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原告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告在一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被訴行政機關無權在第二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二審中不存在此種撤訴形式)。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原告撤訴。(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三、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么?(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綜上所述,撤案跟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
起訴以后,在人民法院沒有宣判之前,可以按照個人意愿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