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是什么時候?
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必須在開庭前10日內提出,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在開庭后10日內能說出理由確實存在妨礙其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事由,法庭還是會受理的,10日后可以不受理。
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
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二、移送
管轄的條件是什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對于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和認定,一般是由法院依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查,對于符合
管轄權移送條件的,是可以辦理移送
管轄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或者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