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失去勞動能力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付補償金嗎?生病失去勞動能力解除勞動
合同的可以不付補償金,但提前一個月就通知勞動者的可以不付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職工生病后
醫療期是多久?《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
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三、
醫療期內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金怎么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來講,公司肯定是要解除勞動
合同的,但公司必須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在員工剛開始生病的情況下,員工享有法定
醫療期,
醫療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的,補償金要按照工作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