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如果沒有借條的,如果有其他的證據證明借款關系是成立的,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時候,法院是會受理立案并且立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
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
起訴,必須受理。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此時出借人可從間接證據入手,以形成間接證據鏈。1、借過錢的證據: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證;如是現金方式支付,要打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或在場證明人等。2、主張債權的證據:收集曾向借款人要過錢的證據,可以是對方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求還錢。3、對方財產信息:出借人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后,對方稱無力還錢,出借人可盡量摸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主要是房子、車、公司等,向法院提供有效線索。針對于貼借條很有可能會涉嫌到恐嚇他人,所以最好的方式即使是沒有借條,只要向法院進行
起訴,證明對方有欠錢的行為即可。放款人需要向法院說明雙方之間借款的證據,這樣才能夠有效地拿回自己的錢,如果采取極端恐嚇形式,還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