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棄罪是親告罪?所謂親告罪是指被害人親自告訴,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訴才處罰的犯罪。這類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根據《刑訴法》第21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范圍遠遠大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范圍。遺棄罪不是親告罪。二、親告罪的特點是什么?(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為究竟屬于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為,其認定較之于其他犯罪來說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為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因誹謗行為而降低程度的認定,主要根據社會觀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觀性因素。我國《刑法》第 246條規定為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情節嚴重”也往往離不開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實踐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實認定為情節嚴重)。它不是像故意殺人、強奸等犯罪,只要通過純粹的客觀外在事實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斷定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業已存在。而是 “要看被害人對于這種違法行為的看法如何才能決定”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么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如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我國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的親告罪均屬于不純正的親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況下,由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公訴機關可以進行控訴而追訴行為人。(3)親告罪案件不同于自訴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范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系。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由于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為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在當代的社會自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當事人自己到法院提
起訴訟,才能夠對此進行立案處理的刑事案件,這實際上和親告罪在某種程度上是重合的,當然遺棄罪并不是屬于當事人必須要親自到法院進行
起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