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執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結案?
一、移送
管轄執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結案?
移送
管轄執行的案件以銷案的方式結案,根據《關于
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銷案”方式結案:
(一)被
執行人提出
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或申請
執行人撤回申請的;
(二)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條
執行異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準予撤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申請的;
(二)駁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不成立或者案外人雖然對
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但不能阻止
執行的;
(三)撤銷相關
執行行為、中止對
執行標的的
執行、不予
執行、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成立的;
(四)部分撤銷并變更
執行行為、部分不予
執行、部分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銷、變更
執行行為,即異議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銷、變更
執行行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即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
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
執行異議案件可以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
二、移送
管轄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院若是在受理糾紛案件之后,突然發現此案件自己并不享有
管轄權,此時司法職員是需要根據一定的規則,判斷一下具體誰有
管轄權之后,將此案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法院去處理的。由于移送前應立案,故此移送后是需要結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