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是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
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
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規定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哪些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肇事逃逸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交通法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只要在發生了事故之后而選擇逃逸必定就會被認定上為全責的一方,不僅要承擔受害方的民事賠償,而且還要承擔起所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可能還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