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可不可以
起訴?婚姻無效是可以
起訴的,具體可以
起訴婚姻無效的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有權依據《》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
上訴。二、婚姻無效的財產怎么處理?《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除無效婚姻關系的辦法包括向法院
起訴、向當地的民政部門提出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等,不管是采取哪種方式終結婚姻關系,都是需要向國家機關證明婚姻關系確實無效,否則只能是按照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辦理
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