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土地使用證規定是什么?經適房土地使用證規定是獲得土地使用證,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居民個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滿5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出售時,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窗口按照出售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憑繳款證明,
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予以土地變更登記。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注內容“經濟適用住房”,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由“劃拔土地”變更為“出讓土地”。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是:1、主房保障面積以內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面積×50%;2、主房保障面積以外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補辦出讓時點的出讓和劃撥兩種用地性質市場評估價的差價全額補交;3、附房、閣樓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閣樓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附房、閣樓時的單價)×附房、閣樓面積。二、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有哪些計算依據?經濟解困房在達到規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在繳納上述土地出讓金后,另需補繳原政府給予的補貼資金。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在我們國家經濟適用房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貧困家庭住房問題。當然經濟適用房在使用權限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是可以將其放到市場上來進行售賣的,此時需要計算經濟適用房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