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公安機關在立案初查的時候立案的名稱不是最終名稱,通常都會在偵查的時候或呈請
逮捕的時候確定其立案性質而更改,例如搶奪案,發現嫌疑人在作案的過程中使用了暴力行為的,就會將案件改成搶劫案。如若檢察院發現立案名稱不符,也會要求公安機關更改的。已經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變更罪名的權力,但是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擁有可以變更罪名的權力。例如: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后,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
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審查
起訴階段的更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審判階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回審查案件的時候答,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公安機關在進行立案初期吃所設定的罪名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最終罪名。犯罪嫌疑人的最終罪名,需要檢察院在進行審查
起訴時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來進行最終確定。在審判階段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