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子女是否贍養義務要承擔?
無效婚姻子女肯定是需要承擔贍養義務的;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
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哪些情形造成婚姻無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但對于雙方的孩子是不會因父母的關系而不撫養,對于子女來說也不會因父母的關系改變而不進行贍養,所以,在子女成年了之后那么就應該要孝敬自己的父母,這樣才是做為子女應該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