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中的制片人?
著作權法中的制片人一般指創作作品的生產制作人,后期也是可以作為
著作權人來進行認定的。 制片人全權負責劇本統籌、前期籌備、組建攝制組(包括演職人員以及攝制器材的
合同簽訂)、攝制資金成本核算、財務審核;
執行拍攝生產、后期制作;協助投資方國內、外發行和國內、外申報參獎等工作。制片人是劇組的主宰,攝制組的最高權力者,既有權決定聘用優秀成員,也有權開除在劇組行為的成員。從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貫穿的核心 。也有的影視公司的老板或投資方在影視劇中署名制片人職務。二、出版者的權利內容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
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
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
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
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
合同有效期內和在
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
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報紙、雜志社對
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
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
著作權在申請時所需要認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涉及到
著作權中制片人的處理,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權利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在后期進行
著作權的確權時,也需要對制片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