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構成本罪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規(guī)定以出售、購買或者運輸造假的貨幣總面值1000元或者幣量100張為起點。那么數(shù)額巨大和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應如何掌握呢?解釋規(guī)定,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的適用刑法原第1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處罰,那么能否認為“總面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可以作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呢?我們認為不能。因為按本法規(guī)定,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與造假國家貨幣罪是適用相同的法定刑的,而本法顯然摒棄了這種做法,而是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造假的貨幣罪的法定刑相應降低了一個檔次。因此根據(jù)本法意圖,應把“總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幣量300張以上”作為“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而“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居于更高一個檔次,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予以明確。 另外,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
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犯本罪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偽造的貨幣一律收繳,上交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銷毀。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造假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造假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假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所以說,在日常生活過程中,尤其是在使用貨幣過程中,千萬不能因一時的貪念而去出售購買運輸假幣,否則就會受到我國刑法的嚴重處罰,甚至會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