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證券交易所、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或者
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揮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
證券交易所、
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
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第七十三條 在
證券交易中,禁止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
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
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四)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
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
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
證券買賣;(六)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
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或者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
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
證券業協會、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
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 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對
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
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
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購買
證券和
期貨是比較正常的事情。但是有些人提供虛假的信息,讓人購買
證券和
期貨是構成犯罪的。具體的刑罰是給他人造成的結果計算的。不過這這里還是提示大家一下,盡量不要購買
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