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據(jù)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判罪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不征或少征稅款。不征是指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而不向其征收或者擅自決定對納稅人免征稅款,少征是指實際征收的稅款少于應征的稅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減免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稅的情況;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到重大損失。重大損失指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或者雖然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賄、賄賂或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偷稅罪共犯的界限
(1)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偷稅過程中給予積極的幫助,同時自己假裝不知,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征少征稅款,則行為人的行為應構(gòu)成偷稅罪的幫助犯,以偷稅罪共犯論處;
(2)如果行為人只是對偷稅人的行為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為徇私情私利,因此不征少征應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應當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qū)別
(1)主體范圍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是稅務機關(guān)工作人員;
(2)時空條件不同:本罪僅發(fā)生于稅收征管活動中,而玩忽職守罪存在與各種國家公務活動中;
(3)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行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并要有徇私舞弊的動機。
作為自然人或者是企業(yè)和組織,只要達到納稅標準的,都是要進行納稅的。進行征稅的人員是沒有資格進行不征稅或者是少征稅。這個稅收是國家的,執(zhí)法人員進行征稅是工作也是義務,不征或者是少征,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