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合同的內容有什么為了示范較完備的
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當事人是
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
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
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
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標的是
合同權利義務
執行的對象。
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
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說認為
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
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于《
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3、質量與數量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
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征。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
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
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4、價款或酬金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
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
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
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
管轄的依據之一,對于涉外
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
合同應寫明,但對于大多數
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
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6、爭議解決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么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
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
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二、修改
合同內容怎么處理
合同的變更是指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
合同的基礎上對
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變更、解除
合同。只有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夠修改變更
合同。私自修改的
合同對其他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束力,造成對方損失的,還需要賠償對方損失。《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簽訂
合同必須經過
合同審查這一程序,而
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
合同的合法資格,是
合同審查中的首要問題。在簽訂
合同時需注意
合同相對方是否有權簽訂
合同,如果相對方沒有權利簽訂此
合同,那么
合同可能是無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最終使自己的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