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如何處罰《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1)共同犯罪的主犯;(2)購買偽造的貨幣后投入市場流通的;(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于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么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有什么不同?本罪與購買假幣罪的客觀行為的性質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1)行為主體的不同。本罪客觀行為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而購買假幣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購買的行為,無論其購買數額的多少都可構成本罪;但后罪的客觀方面,不僅要求具有購買假幣的行為,而且亦要求購買假幣的數量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即不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購買假幣的,這時又牽連觸犯走私假幣罪,對之應從重按走私假幣罪論處。綜合上面所說的,金融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就是屬于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犯罪,對于此行為已經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但對此行為的主體只會針對于金融的工作者,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要按購買的數額來進行認定,一般數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