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對刑事案件宣判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聽到判處管制6個月。其實,在我國刑事處罰中,具體的人身刑就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那么您知道管制是一種什么刑罰嗎?具體又有哪些特點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管制是一種什么刑罰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
量刑最輕的一種。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
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
管制
執行期滿,
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發給其解除管制通知書,恢復其公民的一切權利。管制
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為實際
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實際
執行的管制期限。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管制
執行時同時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管制
執行期滿,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同時期滿。
二、管制刑罰的特點有哪些
管制特征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一)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說,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
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
執行。(二)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
看守所等
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三)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分析了上述內容后,我們知道管制是一種什么刑罰,這屬于刑事處罰中的人身刑,同時也屬于主刑。但判處管制的,通常都是那種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