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教育機構侵權賠償責任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對于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來講,校舍和教學設施有危險的情況下,要及時做報告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如果明知有危險放任不管,就很有可能給學生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另外學校對此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