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能不能只罰款不
拘留?
一、行政案件能不能只罰款不
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不能只交罰款不
拘留,罰款與
拘留,是行政
拘留的兩個種類,這兩個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兩者是不能“換算”的。也就是說,罰款不能多交,
拘留也不能少拘。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
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關于減輕處罰的適用問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三)規定
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
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
拘留;
(四)規定
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
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
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