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
房產證
離婚怎么辦
?一、沒
房產證
離婚怎么辦
1、如果在
離婚時沒拿到
房產證的,法院在
離婚判決時將會對
房產不予處理。
按照目前的情況,要是在
離婚時還沒取得
房產證的大部分是由于現在房子還在還貸中,因此還沒拿得
房產證。這種情況下,
離婚時想要分割
房產的話,不管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說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只要尚未取得
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在
離婚判決時將會對
房產不予處理。
2、
離婚過后,當事人可以在正式取得
房產證后再向法院另行
起訴。
雖然法院對沒有
房產證的房子不予處理,但不是真的不管,只要在貸款中的房子正式取得
房產證的時候就可以另行
起訴確定分割。所以,當事人在取得房本前可以先安心住著,拿到房本之后在確定具體的分割。
3、注意,在
離婚判決時對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房產法院也將會不予處理。實際中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所以在進行
離婚訴訟時會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
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采取強制公示原則,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
離婚時涉訴
房產未取得
房產證,無法確定
房產的歸屬,所以法院在處理未取得
房產證的房子時要查明
房產的情況詢問雙方對
房產是否有爭議能否調解,如果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在這里小編提示:當事人對
房產的占有情況是法院判決使用權的考量因素之一,且使用權對將來房屋的所有權的取得也很重要。
二、夫妻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
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里,房屋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
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
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
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
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
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
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