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連續三年虧損怎么辦?
一、小企業連續三年虧損怎么辦
中小企業連續三年虧損,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小股東利益受損,能要求解散公司嗎
小股東可要求解散公司的3大情形:
按照
公司法的規定,小股東可以主動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設立,必須有公司章程的,而公司章程往往對公司營業期限,公司解散事由等諸多事宜,都有相關的規定,當期限屆滿或解散事由出現后,小股東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了。
只是經股東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是可以對公司營業期限和解散事由進行修改,使得公司不被解散的。
但是如果小股東對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
股權。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小股東要是認為公司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待會來表決是否解散公司,但實踐中,這往往是行不通的。小股東的
股權小所以表決權也小,要是大股東反對的話,根本無法通過解散公司的協議,除非諸多小股東抱團,且
股權比例足夠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3、訴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按照
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到法院
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4)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股東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全部表決權的百分之十以上。
而所謂“發生嚴重困難”,按照
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指: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