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一定要當面簽嗎?
一、勞動
合同一定要當面簽嗎
勞動
合同不一定要當面簽,一方先簽時,后一方簽字或蓋章時為
合同簽訂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
合同必須和公司簽署嗎
勞動
合同必須和公司簽署。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若用工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