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雙方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可提
起訴訟,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序。受害方應做好以下準備:1、收集相關賠償證據,制作證據目錄,起草
起訴狀,然后到有
管轄權的法院提
起訴訟,滿足
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
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
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