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既遂如何處罰?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本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的具體判決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達到了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