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完成?
一、
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完成?
行政處罰的時間一般是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鑒定、聽證、委托其他部門的認定、公告、郵遞在途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
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二、《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
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
行政處罰的處理,應當由行政機關在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進行認定,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其輕重程度所判決的
行政處罰類型也是不同的,對于造成犯罪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