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過后多長送至監獄是不定的,但是判刑之后馬上送往
看守所,在
看守所的時間也算在刑期之內。判刑過后看是否
上訴,不
上訴的一審判決10內后生效;
上訴的,二審判決或裁定后生效。生效后,由
看守所根據其安排,每月定期送幾批次的人到監獄,所以具體時間不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
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執行期滿,應當由
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