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妨害動物防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么?新刑法對妨害動物防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是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二、妨害動物防疫罪相關法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三)動物尸體;(四)土壤;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妨害動物防疫罪的具體處理情況,對于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需要基于實際造成的后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必須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未達到嚴重的情節可以
行政處罰。